逾期未退還的保證金需要繳納增值稅?
時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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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某單位是一家從事電力產品經營的單位,部分用戶需要臨時用電,與我單位簽訂了臨時用電協議,并繳納了一定數額的保證金。請問,逾期未退還的保證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第三條規定,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