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承租單位共用水表,怎樣開具發票?
時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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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企業把部分廠房租賃給其他單位使用,但是與承租單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來水公司按6%的征收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包括我單位和承租單位的全部水費,現承租單位要求我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這樣做可以嗎?應按哪種征收率開具發票?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自來水的適用稅率為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自來水,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按簡易辦法征收僅適用于自來水公司銷售的自產自來水,而企業轉售自來水,不適用簡易辦法,應當按照13%的增值稅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可以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