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產的機器設備用于出租,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按視同銷售來計算繳納,該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該視同銷售。因此,企業將自產的機器設備用于出租,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對于視同銷售額的確定,應該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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