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居民個人收取的取暖費繼續免增值稅?
時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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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2009年,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物業公司向居民個人收取的取暖費是否繼續免征增值稅,對小區內一加工廠供暖是否同樣免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規定,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核算。對于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財稅〔2009〕11號文件明確了免稅收入比例的計算辦法,即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
因此,該物業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向企業供暖則不屬于免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