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探析
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以及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等財務管理制度的改革,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也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日常業務活動中暴露出的問題愈來愈嚴重。許多業內人士早已指出了固定資產在核算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如核算的標準過低、不提折舊等等,也提出了相應的對策。2009年8月,財政部發布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規則)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制度),對原有的規則進行了改革,重新規范了固定資產的核算,但是仍存在一些不盡合理的地方。
一、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存在的問題
(一)固定資產核算標準過低
界定固定資產的原標準為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這一規定已明顯偏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一些簡易辦公用品價值不斷降低,并且容易損壞、經常更換,而將其納入固定資產科目核算,不但加重會計人員的核算工作量,而且造成固定資產的界定不明確,核算范圍過于寬泛。
(二)固定資產核算原則滯后
收付實現制的核算原則落后于單位的自身發展需求。首先,固定資產作為事業單位重要的物質資源,收付實現制僅對其取得和報廢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對其使用過程則脫離會計核算,無法準確反映事業單位所擁有的資源。其次,隨著事業單位的改革和發展,既要追求社會效益又要重視經濟效應。僅通過現金收付途徑無法滿足單位對其資源的高效運用,也無法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各項資源運用方面的真實會計信息。
(三)固定資產取得的會計處理繁瑣且不科學
在現行會計制度下,事業單位取得固定資產時的會計處理步驟冗余且不具有科學性。首先,購置固定資產時,要做兩個會計分錄:登記成本支出,借記“事業支出”或“專用基金——修購基金”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登記周定資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賬戶,貸記“固定基金”賬戶。如此登記固定資產的增加,一方面將會計核算復雜化;另一方面,兩筆分錄之間并不存在邏輯關系,令人難以理解。其次,購建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直接列為當期支出,其原始價值同時在“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兩個賬戶反映。通常情況下,除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外,這兩者的金額相等。這樣就會虛增當期的事業成本,導致固定資產增加,當期的結余虛減,成本核算不科學。來源: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