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問題及其對策
第一,我國目前會計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是會計監督職能的弱化與會計信息失真。由于受局部利益或個人利益的驅動,會計工作違規違紀,弄虛作假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會計工作秩序混亂,會計信息失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同時也阻礙了國家宏觀調控和管理的正常進行。會計監督主要是監督者利用會計信息對被監督者進行監督。所以,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特別重要。只有會計信息真實,監督才有效。2006年審計署組織力量對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發現會計報表嚴重失真的企業占68%,各類違紀問題金額達1000多億元,上市公司中也出現了嚴重的會計造但事件。雖然也規定了社會監督,社會監督對上市公司雖然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可操作性差且效果較差。而對于非上市公司的監督效果及其操作性更差。因為社會監督要支付高額的審計費用,這樣就不得不考慮成本和收益等因素。
二是企業負責人會計意識薄弱,對其約束機制不健全。長期以來人們存在一種錯誤觀念,認為會計就是記賬,企業管理者會計知識甚少。沒有認識到會計本身的規律性和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重要性,未從根本上認識到虛假會計信息對國家經濟良好運行的危害是致命的。致使一些企業的管理者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做假帳,偽造會計憑證,辦理違法會計事項。
三是單位內部監督體系中存在著不現實的逆向監督。《會計法》強調單位內部監督,其中雖然包括了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對單位負責人的監督,但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不可能對單位負責人進行監督,因為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是受單位負責人的委托對內部進行監督。所以,單位內部監督實際上是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和審計人員的監督、審計人員對會計人員的監督、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對單位內部部門及經濟業務活動的監督。因此,單位負責人就有可能對外提供虛假而又“合法”的會計信息,從而也為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實施帶來一定的難度。
四是忽視了所有者和債權人的監督。所有者和債權人是企業外部利益最相關的人,他們為了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必須要對經營者進行監督。但是,《會計法》中卻沒做出相應的規定(即使規定了,也是不現實的。因為在現行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下,除經營者以外的其他人與會計人員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再加上現行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弊端以及企業“內部人控制”等原因,使得其監督權弱化。雖然在《會計法》第四章第三十條還作了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有關會計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監督,并且受國家法律保護。但從“有限理性經濟人”假設及其“成本效益”原則考慮,與自己利益不對稱的監督是不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