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制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季度(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至11行;實行按上年實際數分期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2至14行。
二、填報具體說明
(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
采用電子申報(包括IC卡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季度(月)申報一般填報公歷某年1月1日至申報所屬季度最后一日;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應填報實際開始經營之日至申報所屬季度最后一日;企業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按規定需要清算的,應填報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
采用手工方式進行申報的季度(月)申報應為所屬季度(月)起始日期至申報所屬季度最后一日。“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二)填報說明
1.第1行“利潤總額”填寫按財務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總額”應包括本期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和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2.第2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可做納稅調整的項目。納稅人將實際發生的稅前扣除項目金領大于稅收規定標準應進行納稅調整增加所得的金額未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收入項目以及不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的支出項目的金額填在此列。
3.第3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根據稅收規定可在稅前扣除,但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沒有在當期成本費用中列支的項目金額,以及在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根據稅收規定從以前年度結轉過來在本期扣除的項目金額。納稅人如有根據規定不應在收入總額中反映的非收入項目以及應在扣除項目中反映而沒有反映的支出項目的金額填在此列。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將預售收入結轉為銷售收入的當期,應減去已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4.第4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稅收規定本期可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用正數表示,不得大于第1+2-3行后的金額)。
5.第5行 “應納稅所得額”填報第1+2-3-4行后的余額,第5行不得為負數,若第1+2-3-4行為負數,則第5行應填零。
6.“適用稅率”:填報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即只能是33%、27%、18%,不得填15%、10%等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