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審計常見問題
非破產財產的審計確認和剝離
對破產企業截止破產宣告日財務狀況進行審計時,首先要解決的是對企業非破產財產的審計確認和審計剝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及國務院國發[1994]59號《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破產企業的以下資產屬于非破產財產,應在審計確認破產企業清算資產負債表時,予以審計剝離:(1)破產企業職工住房;(2)破產企業所屬的學校、托幼園、醫院等福利性部門和設施;(3)保障職工福利區的生活后勤部門,如職工生活用供水、供電、供暖等設施;(4)工會經費形成的自有資產;(5)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6)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
對以上非破產財產進行審計剝離時,應注意做如下處理:企業所屬學校、托幼園、醫院、保障職工福利區的非盈利性生活后勤部門等機構實行獨立核算或分賬核算的,應按部門整體將相關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全部剝離,并清理與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剝離后原則上相互應不再有債權債務關系;職工住房(包括其配套設施)無論其是否已按照房改政策給職工進行了產權出售,均屬于非破產財產要予以剝離;已作為擔任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但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審計確認時對于非持續經營原則的考慮
破產企業最為顯著的特征是企業持續經營的終止。所以,在進行企業破產清算審計,對截止破產清算日的會計各要素在審計確認和計量時,應充分考慮非持續經營原則,在會計報表各項目審計調整時,應進行以下處理:(1)對貨幣資金要以盤點實存數列示,原則上不再保留未達賬項;(2)對屬于因遵循配比原則在賬面尚存的“待攤費用”、“預提費用”、“長期待攤費用”賬戶余額,應全額沖減當期損益,原則上不再保留該賬戶余額;(3)對掛賬尚未處理的“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賬戶的余額,根據其具體內容,進行核銷和及時處理,不再保留該賬戶余額;(4)對“遞延稅款”賬戶余額,也應做相應沖減,不再保留該賬戶余額;(5)對于因實行計劃成本核算的尚未處理“材料成本差異”以及采用售價核算的尚未處理“商品進銷差價”等賬戶的余額,應分別全額沖減“原材料”和“庫存商品”科目,沖減后,“材料成本差異”、“商品進銷差價”賬戶應無余額;(6)對債權債務、長短期借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欠交稅金及費用,均要以經核對確認的數據為準,如與賬面數有差異的,應進行審計調整,使與實際數一致;(7)對“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賬戶的余額,應按經核實截止破產清算日的實際欠付數列示。如與原賬面數有差異的,應予以審計調整。實行工效掛鉤的,其結余的工資基金,扣除實際欠發數后,將其余額沖減當期損益。如果原賬面數不足支付實際欠發數的,應予以補充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