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公司清算審計
清算是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解散、終止后,按照有關規定由上級部門組織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最后清理、清算的過程。清算審計是對清算企業的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的清算期的清算資產負債,清算損益,清算財產分配進行審計,確認清算企業是否合法、公開、公正進行全部清算活動,對清算結果發表合法、公允的審計意見。
一、企業清算審計類型
1.合約期滿清算審計。合約期滿清算審計指國內聯營企業,合伙投資組建的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等,合同期滿,且投資各方無意繼續經營下去,按合同、章程規定進行清算審計。
2.產業調整清算審計。由于國家宏觀產業結構調整,重新進行結構布局而關、停、并、轉的企業進行清算審計。
3.無法持續經營清算審計。企業產生嚴重虧損出現資不抵債,資金周轉不靈,供銷環節中斷等原因而無法經營下去;投資一方不履行有關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如不按時足夠出資等)而致使企業無法經營下去;合營企業未達到合營目的,無發展前途,沒有必要經營下去;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失而無法經營下去等進行清算審計。
4.違法經營清算審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害社會公共利益(如社會污染無法解決)行為而依法撤消終止經營進行清算審計。
5.企業兼并清算審計。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優勝組合,擴大規模將規模小的、經營條件差的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吸收兼并,對被兼并方進行清算審計。
6.企業破產清算審計。企業無法經營,出現嚴重的負數權益,不能償付債務,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經批準宣判破產,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進行清算審計。
二、企業清算審計特點
1.企業清算必須具有按照法律法規程序的立項批文。
2.企業對債權債務清算償付的登報公告。
3.成立債權委員會確認清算的資產計價和資產分配方案。
4.企業終止經營時的會計報表及財產清冊移交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企業終止經營時的會計報表應在清算前經審計認定后才將會計報表和財產清冊移交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
5.企業清算期,由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財產進行清算后編制清算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分配表,申請清算審計。
三、清算審計與一般目的的審計具有不同處
清算審計是對清算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分配表進行審計,對清算結果發表合法、公允的審計意見,其不同處是:
1.審計目的不同。一般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期間的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清算審計的目的是對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自開始清算至清算結束時的清算期的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和清算財產分配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會計期間是指企業持續經營期,清算期是指企業停止經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