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處理
時間:20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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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會計師事務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為: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公司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代表、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所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
破產財產主要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公司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得的財產;應當由破產公司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破產債權包括: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以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
3、破產財產的分配
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執行。清算組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這包括: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破產程序終結。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為破產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為破產公司所欠稅款;三為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產清算終結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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