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主體?
時間:20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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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題內容: 我公司某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只有一個,報建費用也一齊繳納;但立項批文注明分三期建設,并分別取得一期、二期、三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分期取得《竣工驗收報告》、《預售許可證》、分期辦理了大產權。 請問: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一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中“分期開發的項目”的確認標準是什么?2、我公司該項目的清算主體應如何確定?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一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因此,您公司應分三期進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