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審計
金融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對金融機構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的行為。審計署對中央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所屬事業單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職責所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署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和地方審計機關對國家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國有或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地方審計機關對本轄區內地方性國有或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金融審計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揭示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情況,揭露和糾正違規違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行為,促進金融機構加強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深化金融改革、穩定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一、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各項資產形成、運用和管理,各項負債形成、償還和管理,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
1.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摸清家底,特別是資產質量和損益的真實情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安全、有效運行。
2.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揭露問題,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規范經營,維護金融秩序。
3.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促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增強自我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
二、證券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證券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對于整頓和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三、信托投資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信托投資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是加強管理、規范經營的需要。通過審計,查清全國信托投資公司的整體情況,對于清理整頓信托投資公司,完善管理法規,界定業務范圍,奠定了良好基礎。
四、國有保險機構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目標是真實、合法和效益。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進行審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