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種查處企業偷稅方法
在日常稅務稽查中,納稅人在會計處理上利用多種手法偷逃國家稅收。其手段隨經營
方式的不同使會計處理方法各異,現擇在工作實踐中發現的各類手段、手法錄于此文,供稅
務工作者、公安經濟偵查、審計、監察等經濟工作者參考。
一、銷售收入方面(銷項稅額)
(一)發出商品,不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時記銷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貨款為實現銷售的
依據。其表現為:發出商品時,倉庫保管員記帳,會計不記帳。
(二)原材料轉讓、磨帳不記“其它業務收入”,而是記“營業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應
付帳款”,不計提“銷項稅額”。
(三)以“預收帳款”方式銷售貨物,產品(商品)發出時不按時轉記銷售收入,長期掛帳,
造成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
(四)制造大型設備的工業企業則把質保金長期掛帳不轉記銷售收入。
(五)價外收入不記銷售收入,不計提銷項稅額。如:托收承付違約金,大部分企業收到違約
金后,增加銀行存款沖減財務費用。
(六)三包收入”不記銷售收入。產品“三包”收入是指廠家除向定點維修點支付費用外,還
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費用”(含配件),保修點及商家掛帳不記收入,配件相當一部分都
記入“代保管商品”。
(七)廢品、邊角料收入不記帳。主要是工業企業的金屬邊角料、鐵肖、銅肖、鋁肖、殘次品、
已利用過的包裝物、液體等。這些收入多為現金收入,是個體經營者收購。納稅人將這些收入存入
私人帳戶,少數應用在職工福利上,如:食堂補助,極個別用于上繳管理費,多數用在吃喝玩樂和
送禮上。
(八)返利銷售。市場經濟下的營銷方式多變,返利銷售是廠家為占領市場,對商家經營本廠
產品低于市場價格的利益補償, 是新產品占領市場的有效手段, 是市場營銷策略的組成部分. 其形
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商家銷售廠家一定數量的產品, 并按時付完貨款, 廠家按一定比例返還現金。
二是返還實物、產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這些現金、實物后,現金不入帳也不作價外收入,更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帳
外經營。
(九)折讓收入。折讓即折讓與折扣,相似于返利銷售,所不同的是:折讓是發生在銷售實現
的時候,在發票上注明或另開一張紅票反映的銷售方式。按照稅法規定,在發票上注明折讓數額的,
按實際收款記收入,。另外開具紅票的,不允許沖減收入。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往往是用紅票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