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常見費用的稅務處理
問:在實踐中,最讓我們會計人員感到棘手的是難以區分日常活動中常見的一些事項的涉稅處理。如給非企業人員送禮的支出,招待其他單位的費用支出,舉辦會議的費用支出,業務活動中的招待費、手續費及傭金、銷售回扣、業務宣傳費、捐贈支出等,若稍不注意就會混淆起來,引起不必要的涉稅風險。在此請專家為我們系統性地梳理一下處理這些費用支出應注意的問題。
答:一、常見的費用支出的稅法規定
1.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的稅法規定
實務處理中,對不同經濟事項所引發的涉稅結果是不同的,如果是行賄所發生的支出,在稅法上是不能抵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第八款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業務招待費的稅法規定
如果是業務招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可見,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是可以列支的,但是有限額的限制。
3.業務宣傳費的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這對原先較少通過專業廣告公司發布廣告的企業是較大的利好,因為業務宣傳費在稅前的列支的比重可高達營業收入的15%,這一比例很多企業在一年內是無法充分利用的,即使超標,也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抵扣。
4.捐贈支出的稅法規定
企業的捐贈可以分為公益性捐贈與非公益性捐贈。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有嚴格的界定,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所以“公益性捐贈”是間接捐贈。除特別規定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而且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強調了“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但對于非公益性捐贈,即所謂的直接捐贈,稅法是不允許在稅前列支的。
5.銷售回扣的稅法規定
銷售回扣的規定比較嚴格,可分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屬于賄賂支出,不得稅前列支;明扣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