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是否能自行彌補?
時間: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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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題】
我單位是一家化工生產企業,2005年度企業虧損16萬元,2006年度企業實現了利潤24萬元,請問:彌補虧損是否還需稅務機關審批,我單位可否自行彌補?
【解答】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企業稅前彌補虧損核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的規定,取消該審核項目后,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無需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但需提醒您單位的是,以上所稱“虧損”及“盈利”均是指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后的金額,而非企業會計賬目上記載的金額。如果企業不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虛報虧損,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形成偷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