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公司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條件和法律程序
(一)設立合營企業的條件(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污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二)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有關行政機關審批,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發給批準證書
(三)設立合營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設立合營企業,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
2.審批機關審批 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
3.合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后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一)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1.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一致,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合營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合營企業章程,并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手續。
3.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二)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注冊資本與借款構成。
(1)投資總額在300萬(含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含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