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稅收政策整理--企業所得稅
2010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按照新企業所得稅制度體系的總體要求,繼續出臺了大量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配套政策文件,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執行提供了進一步的操作依據。筆者對2010年度陸續出臺的主要政策進行了梳理,以供納稅人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作參考。
一、稅收優惠
1、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
《關于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四川、甘肅、陜西、重慶、云南、寧夏等6省(自治區、直轄市)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
2、二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支持農村金融業務
《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風險提示:享受主體和范圍必須符合文件規定解釋;財務核算要求對優惠項目進行單獨核算;財稅[2004]35號和財稅[2004]177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不能與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減計收入優惠疊加享受;享受財稅[2004]35號和財稅[2004]177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農村信用社,必須優惠結束,再可以享受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減計收入優惠。
3、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獲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就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有關稅收政策作出明確: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上述單位的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風險提示:財務核算要求對優惠項目進行單獨核算。
4、政府關停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的批復
《關于政府關停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69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因國家發展規劃調整(包括城市建設規劃等)被實施關停并清算,導致其不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過渡性政策規定條件稅收優惠處理問題,將補繳優惠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