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要領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本納稅年度及前5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填列此表時,注意以下要點:
(1)年度填寫順序和年份不能發生錯誤。
“本年度”為匯算清繳年度,如對2008年進行匯算清繳,則“本年度”填2008年,確定本年度年份后,第五年至第一年則依次為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同樣,反映“以前年度彌補虧損額”欄目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和前一年度則分別為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表示2003年(即前第五年度)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
(2)稅法規定,企業實行免稅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企業實現的利潤可以按規定彌補被合并分立企業轉入的虧損額。
國 稅 發 [ 2 0 0 0 ] 1 1 9 號文件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
該文件同時規定,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因此,填報“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按照稅收規定企業合并、分立允許稅前扣除的虧損額,以及按稅收規定匯總納稅后分支機構在2008年以前按獨立納稅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新稅法對企業改組涉及的所得稅處理政策尚未發文,需要等待新政策的明確。
(3)企業虧損額超過5年仍未彌補完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彌補;彌補期尚未超過5年的,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繼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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