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答
? 一、原政策的效力問題
?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條的規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 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制定的各類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均廢止。
? 二、收入方面的問題
? (一)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情形的,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對于企業外購的資產,已使用并提取折舊或進行攤銷,在確定視同銷售收入時是否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第(八)款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 對于企業已使用并提取折舊或進行攤銷的外購資產,發生視同銷售情形的,如不符合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的條件,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視同銷售收入。
?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視同銷售問題
? 問:企業以股權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投出的資產是否視同銷售或轉讓資產?
?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如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 企業以股權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當股權等非貨幣性資產的所有權屬發生改變時,應視同銷售或轉讓資產。
? (三)企業取得代扣代繳稅款返還手續費的稅務處理問題
? 問:1、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的2%手續費和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返還的手續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的2%手續費和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返還的手續費應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
來源:2011年匯算清繳 2011所得稅匯算清繳 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