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企業要做匯算清繳審計
時間: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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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京國稅發[2008]339號)規定: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下列事項,應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鑒證報告首頁應為出具涉稅鑒證報告的事務所《北京市稅務師事務所從事2010年度涉稅鑒證業務備案表》。
(一)企業資產損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應附送中介機構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呆帳損失的鑒證報告。對未按規定附送鑒證報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應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對于未按規定附送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并實行專項檢查。
(三)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四)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
(五)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