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納稅人須知
(一)申請時間
1.需審批扣除的資產損失: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4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2.自行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納稅人應在進行年度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有關情況。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二)審批扣除需報送的資料
1、書面申請;
2、企業資產損失申請表(請按填報說明進行填寫);
3、企業法人、企業負責人、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申報的資產損失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4、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
5、其他應按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相關條款規定的資料。
(三)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資產損失審批權限劃分
1、以下各類資產損失單筆損失金額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由所得稅科直接受理、審批、主管局長終審;單筆損失金額在20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稅務所進行受理、審批并終審:
(1)抵押資產損失;
(2)金融企業壞賬損失;
(3)金融企業銀行卡透支;
(4)金融企業助學貸款;
(5)股權投資損失;
(6)股權轉讓損失;
(7)委托貸款損失;
(8)委托理財損失;
(9)擔保損失。
2、以下各類資產損失無論金額大小,均由稅務所進行受理、審批并終審:
(1)現金損失;
(2)銀行存款損失;
(3)壞賬損失(應收、預付);
(4)存貨盤虧損失;
(5)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損失;
(6)存貨被盜損失;
(7)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
(8)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
(9)固定資產被盜損失;
(10)在建工程停建、廢棄、報廢、拆除損失;
(11)在建工程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損失;
(12)工程物資損失;
(13)生物性資產盤虧損失;
(14)生物性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損失;
(15)生物性資產被盜伐、被盜、丟失損失。
(四)特別提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有關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2010年1月1日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有關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