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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稅前扣除的支出
不得稅前扣除的支出: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yè)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guī)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稅前扣除項目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扣除的項目主要界定如下:
?。ㄒ唬┫蛲顿Y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投資是企業(yè)經營活動的重要內容,是企業(yè)為了獲取股息、利息,實現資本增值,或者為了改善貿易關系等其他經濟利益,用所持有的資產與其他單位(一般稱為 “被投資單位”)相交換而取得的資產。按照投資的性質分類,投資包括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利息是投資方持有債權投資的經濟回報,而股息、紅利是投資者對被投資單位凈利潤的分享。企業(yè)所得稅有關投資政策的目的,是消除或減輕對企業(yè)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所得(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保持股息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和投資轉讓所得(資本利得性質)稅負平衡,鼓勵企業(yè)的長期投資。
向投資者支付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主要體現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由于股息、紅利是對被投資者稅后利潤的分配,本質上不是企業(yè)取得經營收入的正常的費用支出,因此,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各國的所得稅法對向投資者支付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應遵循國際慣例。
?。ǘ┢髽I(yè)所得稅稅款企業(yè)所得稅稅款依據應稅收入減去扣除項目的余額計算得到,本質上是企業(yè)利潤分配的支出,是國家參與企業(yè)經營成果分配的一種形式,而非為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支出,不能作為企業(yè)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同時也考慮到企業(yè)所得稅稅款如果作為企業(yè)扣除項目,會出現計算企業(yè)所得稅稅款時循環(huán)倒算的問題。
?。ㄈ┒愂諟{金稅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繳納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解繳稅款的,都屬于稅款的滯納。征收稅收滯納金主要目的是督促納稅人按期繳納稅款,減少欠稅,保證稅款及時入庫。所以,不允許稅收滯納金在稅前扣除。
?。ㄋ模┝P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于破壞經濟秩序和其他謀取非法利益有聯(lián)系的犯罪,以及少數較輕的犯罪。罰金作為一種附加刑,并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權,也不會對犯罪人產生直接的人身痛苦和社會后果等,判處罰金以犯罪人是否觸犯刑律,且是否屬于財產刑為先決條件。罰金的目的是為了對犯罪分子在刑罰上給予處罰外,在經濟上亦給予制裁的一種手段,是一種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