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稅務處理問題
時間: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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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中關村管委會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與企業簽訂協議書,2009年度向高新技術企業撥付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協議中明確企業將收到的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科目,此項資金未經國務院批準,是否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答: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以下簡稱財稅[2009]87號)的規定,企業從中關村管委會取得的符合財稅[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在2009年度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