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稅務登記后可否繼續彌補以前虧損
時間: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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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題】
我公司因為廠房搬遷,變更了主管稅務機關,原未彌補完的虧損可否繼續彌補?
【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法規定發生的年度虧損予以結轉,主要是基于納稅主體的持續經營。因為廠房搬遷,變更了主管稅務機關,屬于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后,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變更后的納稅人承繼,包括之前未彌補完的虧損,可在規定的限期內繼續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