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無收入業務招待費能否稅前扣除
時間:20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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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題】
我公司2009年度沒有營業收入,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在2009年度沒有營業收入,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在稅前扣除。但如果企業屬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2009年度有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是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