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京市關于發票專用章的通知
時間:2011-02-22?
點擊:
次
來源:北京審計網
尊敬的納稅人:
國務院于2010年12月20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發票管理辦法》),并將于2011年2月1日起實施。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保證新舊發票管理辦法平穩、順暢銜接,現就發票加蓋印章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納稅人開具發票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使用財務專用章不再有效。對于此前未刻制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盡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2010年第17號,以下簡稱《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發票專用章。
二、發票專用章的式樣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號)和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門聯合印發的《通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通知下發前納稅人印制的套印舊式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四、納稅人在購買發票時可暫不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并留存新型防偽發票專用章印模。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