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刻制和使用發票專用章有關問題的通知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號,以下簡稱《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與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484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現就刻制和使用發票專用章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辦稅務登記納稅人領購發票前須按《公告》和《通知》規定式樣刻制發票專用章,并到主管稅務所留存發票專用章印模。
二、目前開具發票加蓋財務印章的納稅人,應按照《公告》規定式樣刻制發票專用章。
三、企業原使用的舊發票專用章可延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公告》規定式樣的發票專用章。
四、《公告》發布之前印制的套印舊式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可繼續使用,使用完畢后應套印《公告》規定式樣的發票專用章。
五、《公告》規定發票專用章中央刊18位稅務登記號,但在刻制發票專用章時應據實刻制稅務登記號,應與稅務登記證副本的稅號位數保持一致。
六、納稅人申請刻制發票專用章請按北京市公安局《發票專用章審批流程》(見附件)辦理。
七、納稅人可登錄北京市公安局網頁(http://www.bjgaj.gov.cn/web/detail_getArticleInfo_281748_col1159.html)查詢承刻公章資格的合法刻字企業。
附: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
2.《發票專用章審批流程》
北京市西城區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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