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研發項目收入與成本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即原“技術開發費”),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一)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二)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三)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四)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五)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七)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八)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研究過程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需扣除研發過程中銷售研發樣品形成的收入。該樣品對應的成本,屬于上述規定范圍的,可直接作為研發支出。
《企業會計第6號——無形資產》(2006)規定,企業的研發支出應區分為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支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支出滿足條件的應資本化,否則費用化處理。
企業銷售樣品的收入,屬于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賬務處理如下:
(1)領用材料等
借:研發支出
貸:原材料等。
(2)銷售研發樣品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銷售的樣品,無需結轉成本。
(3)按具體情況,將研發支出資本化或費用化
借:無形資產(管理費用)
貸:研發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