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轉一般納稅人的申辦時機選擇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頒布后,工(含修理修配業)、商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分別從6%和4%統一降到了3%。根據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及以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占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本數,下同)以下;其他納稅人為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以下。與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分別降低了50萬元和100萬元。這就使得有相當一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將要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從現有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看,轉為一般納稅人后,雖然扣除進項稅額,但與3%的稅負相比,也會因生產和經營的貨物品種或從事勞務的性質不同有高、有低,即轉為一般納稅人后,有的合算,有的不合算,也就是有的愿意轉,有的不愿意轉。
那么,能不能不轉呢?答案是不可以。因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外,其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要依照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適當選擇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時間,因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而且還規定,如果小規模納稅人能夠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并且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可見,稅法既沒規定在年度中間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不允許提前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也沒有規定未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絕對不能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
因此,納稅人可根據本行業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情況,選擇適當時機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1、技術含量低、活勞動消耗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及獲利水平較高的企業,如磚瓦、砂石、采礦、修理修配行業等,認定一般納稅人后,稅負比較高,可按照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國稅發[1994]59號)規定,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即可。
2、技術含量高的加工業、活勞動消耗少或獲利水平較低的企業,如商業企業,特別是經營農產品的商業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后,稅負會比較低,因此,可按照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在經營年度內累計銷售額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時就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企業利潤水平比較低,且始終沒有一個年度的銷售額能夠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但能夠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也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