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返聘人員補繳以前的社保能否稅前扣除
時間:201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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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返聘人員補繳以前的社保能否稅前扣除
公司返聘一位銷售人員,答應給他補繳和公司簽訂合同前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金額全部由公司支付,請問:公司能否稅前列支此費用?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聘用的員工,給他補繳與公司簽訂合同之前發生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這部分支出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不符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屬于不必要和非正常的支出。因此,這部分給員工補繳與公司簽訂合同之前發生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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