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評估增值部分是否應當繳納房產稅
時間:2011-04-15?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問題】
納稅人發生的房產評估增值部分是否應當繳納房產稅?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因初始確認“投資性房地產”或者“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化而調整房產賬面原價的,是否應當同時調整房產稅計稅原值?
【解答】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地稅發〔1999〕087號)規定:“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對資產進行重新評估并調整房產原值的,不論是否按新調整的房產原值提取折舊,均應按調整后的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財稅〔2008〕152號文件規定:“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因此,納稅人發生房產評估增值(或減值)以及初始確認“投資性房地產”或者持有“投資性房地產”期間公允價值發生變化,并按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調增(或調減)房產原值的,應按調整后的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納稅人除發生資產重組以及確認投資性房地產等少數情形外,房產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不得因房產增值(或減值)而隨意調增(或調減)房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