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想注銷已享受的優惠是否會被補稅
【問題】
外資A企業,1998年成立,1999年有收入并盈利,依法享受了免稅政策,后因種種原因,企業一直未有收入,但每年依然有管理人員相關費用發生,廠房依然租用,就是未再有收入,2009年如想注銷A企業依法予以享受的免稅會有問題嗎?A企業的這種情況是否算合乎稅法的要求,有何規定?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第三條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所以,如果您所述的企業在當初申請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時的經營期限是十年,那么企業在注銷時如果未滿實際的經營期限則將會被補征之前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另外,對于A企業在華經營十年只有一年有收入而其他年份均沒有收入,卻能繼續經營下去,這種情況應該屬于稅務機關重點檢查對象,在企業申請注銷時,一般主管稅務機關會對企業進行至少追溯三年的稅務檢查,象您這種情況應該會引起特別關注,因為,正常企業不會連續八、九年沒有收入還能繼續存活下去,并且還會發生一些相關的費用,所以,該企業即將面臨的不僅是之前享受優惠稅款是否將被補征的問題,還將面臨對以前年度的稅收情況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