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年終結賬應關注的財稅問題
1.稅務罰款
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稅金罰款、工商罰款等行政部門的罰沒支出都屬于“與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對于當年的罰款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對于以前年度的罰款,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進行處理,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例1.某化工企業,稅務稽查時需補交企業所得稅9230.56元。企業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后,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230.56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230.56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230.56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230.56
2.固定資產盤虧
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虧屬于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計入“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這一點財稅處理一致,一般不需要納稅調整。
3.固定資產盤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固定資產盤盈作為“營業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細表”中。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之所以新準則將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進行會計處理,是因為固定資產出現盤盈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盤盈的可能性是極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業出現了固定資產的盤盈必定是企業以前會計期間少計、漏計而產生的,應當作為會計差錯進行更正處理,這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為的調節利潤的可能性。
例2.某企業于2009年10月8日對企業全部的固定資產進行盤查,盤盈一臺8成新的機器設備,該設備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1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盈余公積提取比例為10%。會計處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