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利息收入如何確認
時間: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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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的規定,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本公告自發布之日(2010年11月05日)起30日后施行。2008-2009年如何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第四條的規定,該公告自發布之日(2010年11月05日)起30日后施行,因此金融企業2008年和2009年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應按一般規定處理,不得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