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民辦高校學費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征免問題
時間: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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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高校(學歷教育)已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的規定辦理了民辦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認定。但當地稅務機關認為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學費收入不在免稅收入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從現有的政策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把民辦高校這類非營利組織企業所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列入企業所得稅免稅范圍,但也未明確屬于應征范圍。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民辦高校取得的學費收入如不屬于免稅收入或不征稅收入,由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