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的各種問題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根據2010年度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的配套政策,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9號公告,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免申報口徑、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申報口徑以及關于利息和保費減計收入申報口徑予以明確,。筆者就該公告予以逐條解讀。
一、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免申報口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附件1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解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這一規定下,如何填寫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呢?本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與15%計算的乘積作為減免所得稅額,填列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例如:小型微利企業A公司,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萬元(其他因素忽略),則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欄中填寫2萬元,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金額欄中填寫0.5萬元(2萬×25%),第28行“減:減免所得稅額”金額欄填寫0.3萬元,第33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中填寫0.2萬元(0.5萬元-0.3萬元)。同時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填寫0.3萬元(2萬×15%)。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
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因此,核定征收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
二、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申報口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填報國稅發[2008]101號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彌補虧損明細表”第2列“盈利或虧損額”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屬年度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