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境外所得怎樣計算抵免限額
時間:20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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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居民企業,主要從事電子儀器生產,并在國外設立有一家分公司。去年我公司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企業所得稅可以按15%的優惠稅率繳納。今年第一季度我公司來源于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來源于國外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境外所得已在當地按規定繳納了20萬元所得稅。請問,我們在計算今年第一季度的應納所得稅時,對于取得的境外所得該如何計算其抵免限額呢?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你公司今年第一季度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所得按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總額=(200+100)×15%=45(萬元),因此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45×100÷(200+100)=15(萬元)。由于境外所得在當地繳納的所得稅20萬元>抵免限額15萬元,因此你公司第一季度實際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45-15=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