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處理
時間: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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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甲企業出售一臺使用過的生產設備,原價為234000元(含增值稅),購入時間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該設備恰好使用3年),折舊年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折舊,不考慮殘值。如果我以210600元(含增值稅)的價錢在2012年出售,該設備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這個期間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由于設備購入時間為2009年2月,則購入的增值稅已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故在2012年2月出售時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清理時:
固定資產原價=234000/(1+17%)=200000(元)
3年累積計提折舊=(200000/10)×3=60000(元)
2012年出售時應繳納增值稅=[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40000
累計折舊 6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計提銷項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30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0
(2)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210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106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0
貸:營業外收入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