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把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分為四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以資產清償債務。對于以資產清償債務情況又分為以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以現金清償債務方式。
以現金清償債務方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對于債務人企業來說,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債權人企業來說,債權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應付賬款20萬元,于3月21日到期。乙公司對甲公司欠款已計提壞賬準備3萬元。因甲公司財務困難,經甲乙公司協商,達成重組協議:甲公司以轉賬支票一張,金額15萬元,于3月21日償還所欠乙公司全部債務。
甲公司分錄: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20
貸:銀行存款 15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5
乙公司分錄:
借:銀行存款 15
壞賬準備 3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2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20
上例中,若甲公司用18萬元銀行存款償還所欠乙公司債務,其他條件不變。會計分錄如下:
甲公司分錄: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20
貸:銀行存款 18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2
乙公司分錄:
借:銀行存款 18
壞賬準備 2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20
第二種方式:以非現金資產償還。
以非現金清償債務方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五條和第十條規定,對于債務人企業來說,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債權人企業來說,債權人企業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例2:2005年12月1日,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塬材料一批,價款10萬元,增值稅1.7萬元,代墊運雜費0.3萬元。雙方商定于2006年2月5日結清貨款。乙公司于當年年末已計提壞賬準備1萬元。2006年2月5日,甲公司因財務困難,與乙公司達成重組協議:甲公司以設備一臺,塬價15萬元,已經計提折舊3萬元,公允價值10萬元。償還全部債務。乙公司將受讓的設備作為固定資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