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規定
(1)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時,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
(2)已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銀行不予掛失,但付款單位可以請求收款單位協助防范。
2.掛失程序
(1)向開戶銀行提交掛失止付通知書。
(2)經開戶行查詢支票未支付后,向法院申請催告或訴訟。
(3)向開戶銀行提供申請催告或訴訟的證明。
(4)開戶銀行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告,完成掛失支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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