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后個體戶按新標準繳個稅
某個體工商戶業主,主要從事餐飲業,其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該企業自2010年經營以來,一直處于贏利狀態。該企業今年1月~8月份已實現應納稅所得額150000元,并按規定預繳了個人所得稅48000元。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施行,相關費用扣除標準及稅率的變動,企業財務人員來電咨詢,假如企業2011年1月~9月累計實現應納稅所得額270000元,如何申報預繳9月的個人所得稅?
這里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對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而言,其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包括納稅年度期間的預繳和年度終了后的匯算清繳,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還需要指出的是,就預繳稅款而言,由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稅率表的級距是按年所得額設計的,不是按月所得額設計的,故在預征月份所得稅時,首先應把月份所得額換算為年所得額,然后依據上述稅率表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再把全年應納稅額除以12得出月份應納稅額。
其次,關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43)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于9月1日的施行,相關費用扣除標準、含稅級距變動與此前的相關規定有著較大的不同。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規定,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費用扣除標準由此前的24000元/年(2000元/月)提高為42000元/年(3500元/月)。因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區分兩個時間段進行扣除。
再其次,新法施行后的個稅預繳與匯繳計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