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方式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5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天津市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的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自2010年4月1日起,實行為期1年的出口退(免)稅試點。其申報出口退(免)稅方式有兩種:
(一)先期留購方式。此方式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收取租賃船舶租金的進度分批退稅。在每季度終了的15日內按季單獨申報退稅。首批申報《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出口船舶退稅時,除報送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以外,還應報送《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稅申報表》,從第二批申報開始,只報送《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稅申報表》以及相關資料。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退稅款=應退稅款總額÷該租賃船舶的租金總額×本次收取租金的金額
應退稅款總額=購入該租賃船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該租賃船舶的適用增值稅退稅率+購入該租賃船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或出口數量)×適用消費稅稅率(或單位稅額)
對采取先期留購方式實行分批退稅的,租賃期滿后,融資租賃企業應持開具的租賃船舶的《銷售專用發票》、《所有權轉移證書》、海事局出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過戶手續,及以稅務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當地稅務機關結清應退稅款,辦理核銷手續。
(二)后期留購方式。此方式實行租賃船舶在所有權真正轉移時予以一次性退稅。在船舶過戶手續辦理完結之日起90日內憑相關資料單獨申報退稅。如果在租借期間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的,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計算公式為:
1.增值稅退稅款:
應退稅款=購入該租賃船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該租賃船舶的適用增值稅退稅率
2.消費稅應退稅:
應退消費稅稅額=購入該租賃船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適用消費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