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適用新舊稅法的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自2011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鑒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按年度計算,而且是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產生的,這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月1日前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后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年終匯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要分步進行:①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②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③計算后4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④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也是比照這個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要注意的是,這個計算方法僅適用于納稅人2011年的生產經營所得,2012年以后則按照稅法規定全年適用統一的稅率。
舉例:如某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稅法和相關規定計算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0元(注:按照財稅〔2011〕62號文件規定,在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投資者本人后4個月的減除費用標準為每月3500元),則其全年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2011年前8個月應納稅額=(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個月應納稅額=(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應納稅額=6166.67+1750=791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