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作廢的操作程序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作廢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全部聯次注明“作廢”字樣或加蓋“作廢”戳記作廢;二是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廢。前者比較簡單,后者手續相對繁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對專用發票作廢、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出詳細規定,增加了購買方取得已開具專用發票再要求作廢的許多限制條件,給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帶來一些不便。那么,購買方如何把握政策,達到既能按實際情況作廢專用發票,又不至于產生稅收風險呢? 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的規定如下,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有誤,發票聯、抵扣聯尚未交付給購買方的,可當月即時作廢。除此外,對開出的專用發票再作廢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二是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是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對這些條件,購買方需要格外關注。對當場取得專用發票的,認真審核,發現錯誤立即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對事后取得專用發票的,對照上述作廢條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作廢后的處理
對于滿足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銷售方取得發票聯、抵扣聯后,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這里要注意的是,專用發票作廢需要在紙質和電子雙重環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進行了手工作廢,而防偽稅控系統沒有進行作廢處理,則不僅專用發票不能作廢,而且還造成數據比對不符。
操作程序
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廢的,按以下規程操作。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這些操作環環緊扣,缺少一個環節或一項證明則不能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也就不能作廢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