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6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現就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非試點地區有關事項
(一)非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不作調整。具體包括:《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其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仍按原填表說明填寫。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填表說明增加如下內容:
1.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入第2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按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2. 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服務,取得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入第8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1)第8欄“金額”:按《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金額”欄數據填寫。
(2)第8欄“稅額”:《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欄為“11%”的,按《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欄數據填寫:“稅率”欄為其他情況的,按《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欄數據乘以7%扣除率計算填寫。
3.“二、進項稅額轉出額”(第13欄至第21欄)增加已經抵扣按稅法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稅服務進項稅額。
4.“三、待抵扣進項稅額”(第22欄至第34欄)增加納稅人已經取得或認證相符,按稅法規定不符合抵扣條件,暫不予在本期申報抵扣和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應稅服務進項稅額。
(三)非試點地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不作調整。
二、試點地區增值稅納稅申報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確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做好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宣傳和培訓輔導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其附表填表說明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