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中稅協發[2011]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2007年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9號)。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等新政策,中稅協于2011年協同總局納稅服務司修訂完成《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報審稿)》,并根據準則“報審稿”相應修訂完成《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操作指南》。
鑒于此項準則的發布條件尚未完全成熟,為及時規范指導注冊稅務師執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業務,并通過實踐為制訂該準則提供經驗,現將準則“報審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報審稿)中關于實務操作的基本內容以“指導意見(試行)”的形式予以下發,并將執行中的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指導意見(試行)》充分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國稅發[2009]149號),按照新修訂的《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制訂工作規劃綱要》(中稅協發[2011]061號)兼顧實體業務與程序技術的思路,注重區分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等鑒證項目重點,為注稅從業者開展資產損失稅前鑒證業務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規范。
二、請各地方稅協及時印發“指導意見(試行)”,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稅務師事務所認真學習研究,貫徹執行。各地稅務師事務所承辦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時,要遵照執行本“指導意見(試行)”。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修改建議,請向中稅協(準則部)反映,以供中稅協協助總局制訂該準則參考。
三、總局正式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修訂稿)》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指導意見(試行)》即同時廢止,中稅協也將正式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操作指南(修訂稿)》。
四、鑒于工作底稿文件篇幅大,不便印發郵寄,請各地登錄中稅協網站(www.cctaa.cn執業準則欄目涉稅鑒證類)下載電子版文件。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指導意見(試行)
為了規范注冊稅務師開展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和《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