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補確認以前年度資產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某企業2008年處理一臺因意外事故而毀損的設備,該設備賬面凈值是300萬元,處置款項為90萬元。設備處置損失為210萬元,已作會計處理,但因當時未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因此2008年匯算清繳時該項損失未能在稅前扣除。該企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2009年、2010年納稅調整后的所得合計為100萬元。企業辦稅人員向稅務部門咨詢,該項設備處置損失涉及的所得稅事項應如何處理,筆者對此作出如下回復。
設備處置損失可在稅前扣除
企業該項毀損設備的處置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應追補至設備實際處置年度,即2008年度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首次提出了“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的概念,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有關資產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但符合相關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無論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其申報扣除的前提必須是會計上已作處理,但兩種資產損失扣除的年度并不同,實際資產損失應在實際發生年度扣除,而由于實務中很難準確判斷法定資產損失發生的具體年度,所以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25號公告同時明確,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后,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實際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年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該企業2008年處置設備形成的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當年已作相關會計處理,且至2011年尚未超過五年,因此該項損失可以追補至2008年度作稅前扣除處理。需注意的是,該項損失應向稅務機關作專項申報,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用以后年度彌補虧損不得超過五年
因追補確認該項損失而形成的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彌補時間應從損失實際發生年度的次年,即2009年開始計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同時明確,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該企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為40萬元,調整追補確認的設備處置損失210萬元后,2008年度的虧損額為170萬元,2009年、2010年納稅調整后的所得合計為100萬元,在彌補2008年度的虧損后,各年應納稅所得額均為0,尚未彌補的70萬元虧損,可以用2011年-2013年的所得彌補。2008年-2010年三年共計多繳所得稅35萬元[(40+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