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年終獎是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今年9月1日起執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有兩大變化:一是由5%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二是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
那么,作為工薪所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呢?
14日,記者從鄭州市地稅局稽查局獲知,今年依然采用“老算法”,但要適用“新稅率”。
所謂“老算法”,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1)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2)在一年內,該計稅辦法對每一個納稅人只允許采用一次;(3)納稅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稅率”就是9月1日(含)以后當月實際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適用修改后的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算法先告訴大家
具體計算方法是這樣的
一、如果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3500的余額,除以12,其商數按照修改后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工薪所得適用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薪所得-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如果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以其商數按新個稅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再舉個例子
今年年終獎3萬,少繳多少稅?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前后對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何影響呢?
舉例來說,某公司職員朱先生2011年12月14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4500元,當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30000元。
其個人所得稅分別計算
一、其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修改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4500-2000)×15%-12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