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代墊運費”稅務處理解析
運費發票作為“四小票”之一,一直是稅收征管的重點和難點。運費發票可按7%的稅率抵扣增值稅,余下的93%可以計入企業成本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隨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以及檢查力度的加大,使用假運輸發票入賬現象明顯減少,但仍有少數納稅人為追逐經濟利益最大化,將不方便列支的費用變通為運費發票形式入賬,或取得虛開運費發票,虛增成本費用,隱瞞利潤少繳稅款,或利用代墊運費的法律和征管漏洞來分解、隱瞞銷售收入。本文對代墊運費相關稅收政策梳理、總結如下。
代墊運費的概念和相關稅收政策
1.代墊運費
代墊運費,指本該由購貨方承擔的運費,由于承運人不便到購貨方收款,而由銷售方代購貨方墊付給承運部門,然后向購買方收回代墊款項。
銷售方發生的代墊運費,其實際付款者是購貨方。銷貨方只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受購買方的委托,代購買方將其購買的貨物委托承運部門運輸到指定地點,代為墊付運輸費用或代為辦理托運手續并墊付運輸費用,然后將墊付款向購買方收回。在這里,實際發生的墊付款項金額是預先不能明確的,只有在委托承運部門運輸時,才由承運部門依其承運價格及其他條件(重量或體積等)計算收取此筆運費,經購貨方確認同意或約定授權由銷貨方視情況確定此筆運費金額后,由銷貨方將此筆運費墊付給承運部門。
2.價外費用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應稅收入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除此外的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代墊運費是代墊款項的一種,屬于價外費用范疇。只有同時符合“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和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才不包括在貨物銷售的“價外費用”之中。
3.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銷售貨物與提供增值稅非應稅勞務是同一納稅人實現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也就是說,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為直接銷售一批貨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間是緊密的從屬關系。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經營主業”來確定征稅的,只選擇一個稅種,即增值稅或營業稅。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是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該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