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中小企業的變更
(一)變更原因
經營運作由于內、外部因素發生了變化,原在開業時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項已不再適應新的經營要求,需改變原有的登記事項;
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須向辦理開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申請變更事項等重新審查核準,予以登記注冊,收繳原營業執照,發給新的營業執照。凡改變公司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地、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分支機構或撤銷分支機構,均須辦理變更登記。其中,與財務人員關系最密切的為注冊資金的變更(增減資),需要對企業賬務進行相關的處理。
(二)公司法人申請變更登記的具體內容
1.公司法人名稱的變更。公司法人變更名稱如無特殊原因,應當在原名稱核準超過一年后提出。
2.注冊資金的變更。公司法人實有資金額增加或減少超過20%時,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經濟性質的變更。因企業經濟性質的變化,如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業轉為集體所有,就需辦理變更登記。
4.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種種原因而發生了變化,應辦理變更登記。
5.分支機構的變更。公司法人在本地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在異地(非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在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注銷登記,并將結果通知公司法人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公司法人在國外開辦公司或設立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6.法人住所的變更:
(1)公司法人住所在地理位置上沒有發生變化,但其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街道或路段名稱、牌號等發生了變化。
(2)公司法人住所發生了位移,但沒有超過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的范圍。公司法人遷移出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再出具遷移證明,并將公司檔案移交公司新址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公司法人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據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7.公司法人的主管部門發生變化或者公司的章程發生變更。如涉及主要登記事項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不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文件或變更后的公司章程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